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决策管理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充分发挥决策管理系统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行业生产经营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决策管理系统建设目的是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生产经营数据,逐步构建行业统一信息平台,实现行业“系统集成、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为行业宏观调控提供决策支持。 第三条 决策管理系统由产品数码跟踪系统、工商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中心三部分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决策管理系统的各工商企业和相关的各级管理部门。办法中所涉及的生产计划均为内销卷烟生产计划。
第二章 运行管理与维护
第五条 国家局及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和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的计划(运行)部门负责决策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并协调指导;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硬件、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的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和管理工作。 各工商企业负责本企业系统的硬件、软件等的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各工商企业的个性化需求应通过决策管理系统提供的接口解决,一律不得更改系统的整体设计。系统升级由国家局统一负责。 第六条 决策管理系统的整体维护工作由国家局指定的系统运行维护机构统一负责。决策管理系统的维护内容主要包括:系统硬件、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的故障诊断与排除、性能调优、日常巡检、系统升级等。 第七条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及工商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管理、数采统计、工业计划管理、工商扫码管理等环节落实责任人员,制定岗位职责。 系统管理:主要负责本单位决策管理系统基础代码维护以及本地管理机和扫码PC等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数采统计:主要负责工商数据采集的数据上报、审核工作。 工业计划管理:工业公司的计划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所辖工业企业计划的分解、下达及调整;卷烟工业企业的计划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本企业生产计划的管理,包括码段的申领、排产等。 工、商扫码管理员:工商企业的扫码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出厂扫码和到货扫码及数据上传工作。 第八条 各省级局(公司)及工商企业应按照国家局对决策管理系统相关设备的统一编号建立设备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第九条 备品备件(自动打印贴标机、条码扫描器、加密U盘等)应由工商企业相关部门集中管理,应保存适量的备品备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 各省级局(公司)及工商企业应对运行设备的随机资料、软件介质、软件文档、数据备份介质及与运行有关的各类技术文档、日志等纳入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部署决策管理系统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规定和国家局关于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相关管理要求,负责做好系统运行检查工作,并制定安全运行应急方案报国家局备案,确保系统运行安全。 部署系统的单位应充分利用系统提供的安全机制,实现系统的安全保护和安全服务,严格用户及权限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病毒的传染源,做好系统防病毒和入侵检测等工作,特别应做好系统及数据的备份和恢复工作。
第三章 代码和标签管理
第十二条 决策管理系统中的代码和标签遵循行业发布的《烟草行业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YC/T190-2005)、《卷烟箱用条码标签》(YC/T191-2005)和国家《商品条码》(GB/T12904)等标准。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代码由国家局科技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卷烟产品代码应严格按照《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国烟科[2004]57号)执行,确保组织机构代码和卷烟产品代码的唯一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标签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卷烟箱用条码标签DIYC/T191-2005》执行,并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耗材(不干胶标签纸、碳带)采购工作的通知》(国烟计[2004]626号)要求进行相关耗材的采购。标签的管理仅适用于内销卷烟的生产、销售及调拨,外销卷烟及进口卷烟暂不在管理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工商企业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遇到代码和标签的相关技术问题统一提交由国家局指定的系统运行维护机构处理。
第四章 码段管理
第十六条 码段是一组由系统按照卷烟生产计划量自动生成的相应数量的卷烟箱标识编码。码段的分配、申领遵循行业卷烟生产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决策管理系统为每一个卷烟箱确定唯一的标识编码,一箱一码。 第十七条 码段分配:根据企业季度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确定企业码段。 卷烟工业企业为其分厂或生产点做二次码段分配。企业生产异形包装卷烟(如5000支装),系统会依据企业异形包装数量由系统按照卷烟计划进行相应码段自动增补。每季度企业剩余码段自动作废,不能在下一季度使用。 第十八条 码段申领:每季度末,国家局经济运行司将在决策管理系统中为各省级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录入已下达的下一季度内销卷烟生产计划(如下一季度内销卷烟生产计划没有及时下达,经济运行司将参考各省级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的月平均产量预录入数据,待计划正式下达后再进行调整),各省级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要根据录入的计划或数据分别为所辖卷烟工业企业分配下一季度内销卷烟生产指标。各卷烟工业企业根据分配的指标到国家局应用服务器上申领下一季度码段。 第十九条 码段不允许转让或借用。卷烟工业企业由于发生特殊情况造成码段不足时,应及时报告省级工业公司或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并通过省级工业公司或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向国家局申请补发码段。
第五章 工业打扫码管理
第二十条 卷烟工业企业应制订打扫码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定岗定责,责任到人。未打扫码卷烟(不含手卷雪茄)不得销售。 卷烟工业企业漏打码、重码应进行补码;错码、误码、标签破损、条码不可识别等应进行报废处理,重新补码。在运输途中的卷烟发生损毁、丢失等意外情况,由卷烟工业企业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做相应处理。 卷烟工业企业因技改、迁建等原因可能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应事先制定手工贴码、扫码等预备方案,保证百分之百打扫码。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卷烟工业企业的正常生产,企业应把自动打印贴标机、条码打印机、条码扫描器以及相关设备纳入企业内部设备管理,定岗定责,建立设备台账及日常设备维保条例。 第二十二条 卷烟工业企业应将决策管理系统与本企业生产计划、销售和物流等内部管理紧密结合。 第二十三条 卷烟工业企业应加强本企业内部网络管理,保证打扫码环节网络畅通、稳定、安全运行。在工控机设备和打扫码管理机上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更新防病毒软件及病毒库,并及时安装系统补丁,保证系统不受病毒影响。
第六章 商业扫码到货确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业企业应制订企业的扫码到货确认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定岗定责,责任到人。未扫码卷烟(不含罚没卷烟、进口卷烟及手卷雪茄)不得入库和销售。 如有未贴码卷烟以及大量重码、错码、误码卷烟到货,应另行存放并上报国家局专卖管理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如有不可识别条码以及少量重码、错码、误码卷烟到货,则按系统中的“异常到货确认”功能进行处理。 商业企业因库房改造、迁建等原因可能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应事先制定应对方案,确保到货卷烟全部扫码。 第二十五条 商业企业应把条码扫描器等相关设备纳入本企业内部设备及备件管理,建立设备台账及日常维保条例。 第二十六条 商业企业应将决策管理系统的应用管理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并与业务系统紧密结合。 第二十七条 商业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网络管理,保证扫码环节网络畅通、稳定、安全运行。在扫码管理机上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更新防病毒软件及病毒库,并及时安装系统补丁,保证系统不受病毒影响。
第七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决策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分为产品数码跟踪系统打、扫码数据及工商数据采集系统数据两部分,其中,卷烟工业企业生产的内销卷烟打码下线时,必须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按《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商数据采集填报说明和指标解释》(以下简称:《采集填报说明和指标解释》)的有关规定,计入当日卷烟产量;卷烟扫码出库时,必须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采集填报说明和指标解释》的有关规定,计入当日卷烟销售量;商业企业卷烟箱到货扫码入库时,必须及时依据增值税发票的数量、金额,并按《采集填报说明和指标解释》的有关规定,计入当日卷烟购进量。 以上卷烟产量、工业卷烟销量和商业卷烟购进量作为统计源数据,并在工商数据采集系统中上报。 出口或供应出口卷烟、进口卷烟、罚没卷烟也按有关规定作为统计源数据。 第二十九条 决策管理系统的工商数据采集系统采集报送数据的范围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卷烟工业企业(分厂或生产点的数据由其归属的法人企业汇总上报)、具备合法卷烟经营权的商业企业(仍具有法人资格的县公司的数据由其归属的分公司汇总上报)。 工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局规定的报告期别、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指标、报表表样等要求采集数据,并由统计部门指定专人报送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全面。 工商数据采集系统数据采集的频度分为日报和月报,其中,卷烟工业企业日报采集卷烟产、销、存及调拨价格数据,商业企业日报采集卷烟购、销、存数据和卷烟批发价格及市场零售价格数据;卷烟工业企业月报采集烟叶、卷烟纸、丝束等购耗存数据,商业企业月报采集烟叶的购、销、调、存数据。卷烟工业企业卷烟产、销、存月报数据和商业企业卷烟购、销、调、存月报数据由当月日报自动汇总生成,不再单独报送。 工商数据采集系统数据采集方式:具有数据中心或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通过决策管理系统提供的自动抽取方式采集数据;没有数据中心或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通过手工方式录入数据。 第三十条 关于工商数据采集系统数据报送渠道和时间的规定: (一)报送渠道。 卷烟工业企业数据直接上报国家局;商业企业数据先上报省级局(公司),省级局(公司)审核确认后上报国家局;进出口统计数据由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汇总后上报国家局。 (二)报送时间。 卷烟工业企业对当日采集数据确认无误后,于次日上午12点前直报国家局。 商业分公司和具备合法卷烟经营权的省级局(公司)直属的商业企业将当日采集数据通过省域网传到省级局(公司)管理机,省级局(公司)在该管理机上审核本省所属各商业分公司和具备合法卷烟经营权的省级局(公司)直属的商业企业的当日采集数据,若发现某企业数据有误,通知该企业重报当日数据,确认全省当日采集数据无误后,于次日上午12点前将全省数据报国家局。 月报上报时间为月后5日内。 逢休息日(如星期六、星期日)可推迟报数,休息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星期一)上报休息日应报数据。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3天)可推迟报数,节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上报休息日应报数据。 进出口统计数据由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汇总后每月5日前报国家局。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单位应制定数据使用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数据的管理权限,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数据。各工商企业只能查询本企业相关的数据信息;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和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查询所属企业的相关数据信息;国家局相关业务部门遵从信息分级管理和各负其责的原则,应用数据并为行业提供信息服务。
第八章 相关系统的集成与整合
第三十二条 决策管理系统是行业重要的基础系统,其他面向全行业的信息系统都应按照国家局“统一信息平台”的总体要求集成整合到决策管理系统提供的平台上来。对国家局已有的信息系统如专卖管理、交易系统、统计系统和财务管理的业务子系统要成熟一个开展一个,逐步与决策管理系统实现对接,在实施系统对接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完善。以后国家局新建的信息系统应在决策管理系统平台上进行开发和部署,集成或整合后的信息系统的运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订相应的运行管理规程。 第三十三条 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及工商企业等的相关系统应通过决策管理系统提供的接口实现集成整合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决策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纳入行业经济运行业绩考核体系。 第三十五条 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和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及工商企业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